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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月3日社評《未成年人見義勇為:不鼓勵但不能抹殺》,讀後深以為然。我們不提倡、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,不希望看到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導致李薇薇那樣的悲劇,但正如社評所言,現實往往是十分複雜的,當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已經發生,我們就要有勇氣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。這既是對實施見義勇為的未成年人負責,也是對社會負責;我們用李微微的故事,對其他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,同時也是對其他未成年人負責。
  值得欣慰的是,經過媒體的報道和呼籲,李微微被拒評見義勇為之事有了轉機。四川大竹縣綜治辦負責人表示,李微微的行為原本符合《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》的規定,之前因擔心對其他未成年人造成誤導,暫時沒有對其進行認定;現在將依照規定,認定李微微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。當地有關部門知錯能改,這種態度值得肯定。
  當地政府之前的擔心是多餘的,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,藉此對其他未成年人進行科學的教育和正確的引導,就不會產生誤導。這方面有一個典型的例子:去年8月,10歲少年崔勇浪在廣東雲浮市新興縣勇救落水同伴,不幸身亡,被確認為見義勇為,其父親獲得了廣東省政府頒發的100萬元撫恤獎金。廣東省對崔勇浪見義勇為行為予以認定並頒發撫恤獎金,並未引發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,並未產生負面效應,這一點值得人們深思。
  華剛言(北京教師)  (原標題:認定見義勇為 如何避免誤導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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